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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取得营业执照且经营场所未作变更的,可以不再提供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和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食品流通许可变更应提交的材料 (一)《食品流通变更许可申请书》; (二)原《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副本; (三)变更名称的,应当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或先行变更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说明: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变更申请书封面的名称写变更前的单位名称,申请人处盖名称变更前的单位公章。 提交已经变更名称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变更申请书封面写变更后的单位名称,申请人处盖名称变更后的单位公章。 变更负责人的,应当提交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或先行变更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变更主体类型的,应当提交先行变更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变更经营场所地址或许可范围的,应当提交变更后的经营场所证明和相关资料; (四)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代表的身份证明(申请人委托他人提出申请时提交)。 食品流通经营企业迁移(跨原许可机关管辖地),经迁入地许可机关同意后,应当向原许可机关申请迁出原《食品流通许可证》,向新经营场所在地许可机关申请变更《食品流通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档案资料与登记档案资料应一并移转。 注意:个体工商户不能进行负责人变更及跨区县变更经营场所。 食品流通许可延续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更换、增(减)补证申请书》; (二)原《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副本; (三)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代表的身份证明(申请人委托他人提出申请时提交)。 申请人应当在食品流通许可证到期30日前提出申请。 补办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更换、增(减)补证申请书(加盖公章); (二)登载遗失声明的报刊原件; (三)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代表的身份证明(申请人委托他人提出申请时提交)。 申请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食品流通注销许可申请书》; (二)《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副本; (三)与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相关的证明文件。 提示: (一)名称有效期 提交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应在有效期内。 (二)关于申请人 有形市场内的食品摊贩申领食品流通许可证,可委托市场经营管理者统一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该食品经营者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 食品经营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的,该食品经营者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 被处以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食品经营企业主管人员。 |
